不履行职责“尚未完成工伤认定”的情形
阅读量:998
原告刘某系死者肖某的母亲。肖某生前系河南某车轮有限公司的职工,该公司在被告处为肖某进行了工伤保险投保。2012年11月14日16时30分左右,肖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。河南省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,认定肖某系工伤。2013年1月20日,对原告因肖某死亡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,被告按照2012年12月20日修订前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进行了审核结算。2011年4月,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以下简称新条例)标准支付原
[快速返回]
上一条:采矿工上班7个月后查出职业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