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否认法人人格承担赔偿责任
阅读量:14510
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,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。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。B公司收货后,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。次日,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,因“存款不足,无款支付”遭银行退票。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,B公司称其没钱,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。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、张某,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、张某偿付这笔欠款,并负连带清偿责任。
一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适用条件
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虽已为世界各国所认
一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适用条件
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虽已为世界各国所认
[快速返回]
上一条: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
下一条: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